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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劳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范围有哪些

来源:阳贵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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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不按法律规定支加班费,不按规定支付工伤赔偿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层出不穷,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现就劳动者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一些回复,希望能触类旁通,给大家一些帮助。
工伤索赔项目有哪些?
  治疗结束且劳动能力鉴定后,我不想在公司工作下去了,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给予法定的赔偿,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还说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不给予赔偿。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又该怎么办呢?我可以要求工伤造成的赔偿和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赔偿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主张不合法,你可以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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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阳贵军
  • 执业律所: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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