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不能任意为之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意调岗迫使职工主动离职
小张技校毕业后在某工厂从事了三年的车工,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没出过事。一次交通意外导致他韧带严重拉伤,小张休了2个月的病假,上班后,他发现自己干原来的工作很吃力,就向领导提出了书面请求,希望能适当的减轻工作任务。
领导回复说,鉴于小张现在身体原因,公司准备对其进行调岗,并提供两个岗位让他选择,一个是同车间的相同岗位的辅助工,另外一个是设备维修工。小张一听觉得不对,自己只是提出想适当减轻工作量,并没想到要调岗。为此,他就又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交给公司领导,说明自己并没有提出调岗的申请。
之后,小张心里觉得很不安,就将自己的情况告诉了比自己年长的李师傅,李师傅告诉他,厂里经常随意调岗,尤其对于“不听话的职工”。有时候单位为了不想给补偿,就安排职工去明明不愿意去的岗位,让其被迫主动离职,职工要是直接拒绝调岗,有可能直接被开除。
果然,这份情况说明上交了不到一星期,公司马上给小张下发了通知:“因你不能胜任工作而公司提供两个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供选择,但你仍明确表示不能胜任公司调整后的新岗位。鉴于以上情况,即日起解除本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随即公司开出了退工单。小张没有想到,自己的申请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几经交涉无果后,他将公司告到了仲裁。之后,经西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小张接受了公司的赔偿,本案调解结案。
评析
工会调解律师:单位调岗不能任意为之
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工会调解律师王天任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本案中的焦点不是小张是否胜任岗位,而是单位是否能随意调岗,且调岗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一直辩称,用人单位对调换何种岗位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受管理的一方,不具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且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具有调岗的自主权。
王天任律师介绍,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应该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此种调岗应属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
这里的不胜任工作也应包括因体能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单位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