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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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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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诉某公司、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要案情:王某系某学校学生,2010年1月5日,该校安排王某进入某公司顶岗实习,约定了工资数额。2010年1月30日王某在某公司安排下从事刷漆工作过程中受伤。王某遂起诉某学校和某公司,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是在校学生,基于学校安排进行实习,该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该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的义务,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王某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王某是基于实习到某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由于某公司未尽到安全隐患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对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应承担60%赔偿责任。某学校疏于管理,对王某所受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应承担20%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某公司和某学校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20%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达成调解协议。
提示:
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就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定的。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实习是以不形成劳动关系为条件的专业实践活动。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论述了王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就是,王某所从事的实习项目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是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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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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