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彬律师

刘广彬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

书面签还款协议 诉讼时效可延长

来源:刘广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4
人浏览

案情

  某环卫所将5辆载重自卸车出租给某机械工程公司使用,机械工程公司拖欠24万元租金一直未予给付。2005年7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机械工程公司分三次还清24万元欠款。后因机械工程公司一直未予给付,环卫所于2007年初起诉至平谷法院,要求机械工程公司给付。

  诉讼中,机械工程公司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环卫所于2007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工程公司给付环卫所拖欠的租金24万元。机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机械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经书面确认债权后,是否仍然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对此,法院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只要是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不管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均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本案中,虽然有书面的还款协议确认机械工程公司欠环卫所24万元租金,但仍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书面合同形式确认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因权利义务状态已经稳定,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环卫所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其立法本意主要是针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法律关系处于不固定的状态,口头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其解释存在可变性和随意性。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举证困难,使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所以,短期诉讼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双方最初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应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还款协议书,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由不稳定变为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固定,所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环卫所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保护。

以上内容由刘广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广彬律师咨询。
刘广彬律师
刘广彬律师
帮助过 4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胜利街与和平路交汇处格林商务酒店四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广彬
  • 执业律所: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7*********3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 地  址:
    胜利街与和平路交汇处格林商务酒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