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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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是否承担培训费用

来源:刘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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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承担培训费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是否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承担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学历培训;

  ()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

法律建议:

目前,对于劳动者岗前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问题尚存争议。从本质上讲,服务期约定是为用人单位利益而设定的,主要考量的还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所谓服务期,即是劳动者需要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它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提供劳动的时间。服务期协议实际上是附条件成就的协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在约定服务期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一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就要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而是理清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长短问题,尽量做到相互吻合,具有可操作性。约定的违约金是关于服务期的,而劳动合同期内则不能约定违约金。三是注意保存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等凭证,增强证据意识。四是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五是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等情形时,及时依照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约定作出吃力,并主张违约金。六是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照样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还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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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春艳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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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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