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朋律师

王钦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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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及分居协议

来源:王钦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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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及分居协议

协议双方于200 年 月 日 在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刘 ,次子刘 。现因夫妻感情不和,为了双方冷静思考,为了双方的个人幸福,经协议人自愿协商,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正式分居事宜如下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

1、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附件一)。双方均不得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一经发现乙方隐瞒,隐瞒的部分则全部归对方所有。

2、双方均自愿将上述共同财产的60%赠与给女儿、儿子,长女刘 ,次子刘 的份额各为30%(以固定资产为主);另40%双方一人一半,各得20%(以公司资产、动产以及流动资金为主)。详见财产分配清单(附件二)。

3、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4、收入债务:双方的各自收入属于各自所有,因一方行为造成的债务(含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5、需要的共同支出(如小孩的抚养费、医疗费等),一律采用AA制。

6、上述财产的约定,无论双方离婚与否均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二、双方分居协议:

1、双方正式分居时间自201211月 日开始,为期两年。若双方和好并签署“终止分居”,或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则分居协议提前终止。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则分居协议自然终止。

2、分居期间双方没有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亦互不干涉对方的任何生活

3、分居期间双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权利,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

4、分居期间双方可居住在东莞市东城区景湖蓝郡 栋 房不同房间,亦可另寻住处。

5、分居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一旦离婚,则一人抚养一个。

6、分居期间双方各自反省思考,如果能够相互容纳,再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本分居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终止分居”。

7、分居期间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8、分居期间届满,双方仍不能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分居届满,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反悔。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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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钦朋
  • 执业律所: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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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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