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敏律师

王雅敏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驾驶证、行驶证在什么情况下被扣留?

来源:王雅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人浏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具体罚则在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的地方性法规做了补充。如我们浙江省的《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不会被破坏。
      行驶证作为车辆合法行驶的证明,除了对伪造、非法取得的无效行驶证可以收缴,或者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扣留;驾驶证也只有在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被依法扣留;驾驶人有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能扣留驾驶证。
以上内容由王雅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雅敏律师咨询。
王雅敏律师
王雅敏律师
帮助过 25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6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雅敏
  • 执业律所: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93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6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