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红律师

马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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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以案说法:工龄折算购房款算不算出资

来源:马荣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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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同居期间甲女士单位进行公有住房改革,甲女士于是购买了房屋一套,在购房时折算了乙先生的工龄。后两人分手,乙先生认为该房屋在购买时折算了他的工龄,等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女士在与乙先生同居多年,这期间,甲女士与其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乙先生的工龄,从而以四万五千元购买了房屋。根据该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该房屋若未使用乙先生工龄,甲女士应交纳房款为六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购买本单位优惠住房时计算双方工龄,是国家对于职工在购房时的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甲女士购买房屋时与乙先生并非夫妻关系,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乙先生的工龄,此种作法不妥,甲女士应向本单位补交计算乙先生工龄部分的优惠款。而此问题则系甲女士与本单位之间的关系,与乙先生无关。因此乙先生不能以使用其工龄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乙先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甲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故乙先生要求分割房屋于法无据。


马律师说法:在我国,根据19942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而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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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荣红
  • 执业律所: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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