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刘清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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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小孩今天5岁,是一名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次上手工劳动课,老师教折纸模型,小孩在裁纸的过程中,因为用力不对,被裁纸刀划伤了手臂,割破了血管,所幸没有造成生命危险,缝了几针,住院观察了几天才出院。出院后,我们要求幼儿园赔偿相关的医药费,但幼儿园认为这是小孩自己造成的,与幼儿园无关。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幼儿园在上手工劳动课时应该预见到使用裁纸刀的危险性,却未尽到管理责任,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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