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国律师

刘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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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新余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劳务关系中,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刘清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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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家楼上人家最近才对早买的商品房装修,叫了几名装修工来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装修工将一根排水管弄裂,导致楼面漏水,淋坏了我家的家具。我向楼上人家提出索赔,但他们称这个损害是因为装修工的不当操作造成的,应该由装修工赔偿,与自己无关,装修工却辩称自己是替楼上人家干活,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楼上人家和装修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装修工因操作不当导致你家的损失,应由楼上人家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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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清国
  • 执业律所: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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