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涉及的时效问题
婚姻法中涉及的时效问题
一、结婚受胁迫,提出撤销:一年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一年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一年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两年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五、离婚时遗漏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