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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是否有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0 浏览量:0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实务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不需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子女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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