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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决议无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4 浏览量:0
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案件索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x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xx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