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诉某某庄子村委会确认村民资格案件小结
来源:张文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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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任某某出生后因未能及时办理户籍登记,而是在被告村拆迁开始后才办理了户籍登记,因此被告村拒绝承认原告的村民资格并拒绝给予拆迁补偿。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原告应当具有村民资格。
李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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