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
来源:陈忠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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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票、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定性是分割的关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之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上市之后的增值部分则是婚后的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是谁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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