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峰律师

刘建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

民事合同违约之根本违约

来源:刘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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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春,邵某、冯某、郑某,于郑州XX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该公司经营惨淡造成其三人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亏损现象。其三人找到本律师决定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律师接案后仔细阅读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郑州XX百货有限公司是以经营管理为目的商业百货有限公司,发现郑州XX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租赁合同系十足的霸王条款合同。其中详尽的规定了原告租赁方的租赁义务,原告方除了享有经营使用权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而被告方郑州XX百货有限公司享有了各项权利但其所履行义务几乎没有。本租赁合同中关于被告违约责任也没有规定相关责任,而独有原告方违约责任的规定。解除合同权独属于被告方原告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律师接案后反复阅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又亲自多次到商场实地探访,询问相关证人及其他租赁户。本律师把诉前准备工作积极完成后告知三原告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就可以提起诉讼。首先本律师起草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中详尽的阐述了于被告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及理由,并且按照约定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予以告知。其次,本律师代为各原告起草民事起诉书,经各原告签字按手印后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的过程也颇为坎坷,本律师把本案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证据提交到法院立案厅的时候,立案厅的工作人员告诉本律师此案属于XX街道任法官管辖,案件应先交于任法官予以审核后方能立案。本律师对此立案程序不敢苟同,但是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共建和谐法治环境,本律师就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予以办理。后,时过一个月的审核案件的程序还未完成,本律师积极和任厅长进行沟通,多次到法院讲事实说理由就是希望法院能尽快立案,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本律师孜孜不倦的努力终于有幸见到该院的副院长,通过陈述案情后副院长答应一周后予以回复相关程序。一周后本律师得到可以立案的通知,本律师再次来到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还是阻挠对本案的立案,并且要求已经审核过本案的任厅长对审核后的事实予以证明,不得已本律师又积极联系任厅长让任厅长对此事予以证明。本案终于予以立案。过后得知立案不能是因立案厅相关领导予以干预。

经过立案风波后法院如期对本案予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法院择期对本案宣告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邵某、冯某、郑某诉称:被告是以经营管理为目的的商业百货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以至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依合同约定应退还的予以退还,因XX地产未能提供合格场地违约导致不能正常运营,而非被告导致,试营业期间被告提供了正常服务,故服务费不应退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予以同意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被告收取原告的各项费用应予以退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应退还服务费,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最终以原告方的胜诉结案,关于本案本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应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双方都应当付出自己的努力已达到利益最大化。“签订合同有风险,律师帮忙在身边。历尽所能减风险,结果愿违合同吹,律师帮你来定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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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路中段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建峰
  • 执业律所: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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