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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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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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避免不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又或者第三人将其指定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而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对此,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怎么进行质押权取得,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1、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2、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由此可见,凡事都应以诚信为主,质押权只是为我们实现承诺的一种法律保障,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受到无端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陈文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文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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