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伟律师

刘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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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在事故后弃车逃逸,保险理赔有争议

来源:刘连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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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张某驾驶一辆车主是王某的货车在运输途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货车司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张某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无责任。

        事故后,货车车主王某赔偿死者陈某家属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6万元。王某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王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明。此次事故是驾驶员逃逸,保险车辆尚在事故现场,肇事人逃逸目的多数是为了逃避事故法律责任。因此,弃车逃逸不在免责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2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二审诉讼,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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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连伟
  • 执业律所: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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