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的问题
来源:李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5
人浏览
立案难的问题
被告的住所地很是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是若加起来超过一年的,就可以在最后的居住地起诉,问题是怎么才能证明被告在外加在一起居住满一年;就算是在一个地方居住满一年,又怎么证明呢?比如说被告在一小区住着,你过去要求物业或是房东给你出具被告在此居住一年的证明,可能吗?人家凭什么给你出啊?碰见这种情况你又怎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呢?案子就还没有立呢?法院会管吗?到户籍所在地立案吧,加入法院知道对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就会劝你撤诉的。尤其是去外地诉讼的案子,由于立案难,当事人有可能跑好几个省,案子也未免能立上的.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利益就会有很大的损失。希望立法会对此做出适当的修改。
以上版权所有,未经允许,勿转载!谢谢!
以上内容由李刘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刘敏律师咨询。
李刘敏律师
帮助过 22980人好评:40
长安区西长安街绿园大厦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