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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条件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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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条件

  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合伙协议;

  2.共同出资;

  3.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4.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方式

  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关系

  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获取利润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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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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