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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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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二、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方式

  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关系

  三、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数为两人以上。有限合伙的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且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标准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有限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可对合伙享有权利。而有限合伙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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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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