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继承,债权债务

133-9450-392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王某某与周某某执行异议一案代理意见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9
人浏览

王某某与周某某执行异议一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执行纠纷一案,通过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代理人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南岗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是否履行完毕,法院应否终结该项执行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完毕,法院不应裁定终结执行,应对本案继续执行,理由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执提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以“2011919日,本院将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591号门市房依据双方协议,其中2层房产使用面积256.64平方米,独立使用的1.2层楼梯及1层楼梯间使用面积共计使用面积280.39平方米交付给王某某,并制作房产交付笔录”,并据此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

    1、双方于2010114日签订的协议属于临时协议,协议的内容也仅仅是被执行人同意将某小区591号房屋二楼里侧120平方米的房屋让申请人临时居住,而不是申请人同意接收二楼房屋。

       2、201191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所作的笔录也是临时性,因为对于房产的面积一直未确定。否则法院也不会委托鉴定部门于201295日及2013522日两次对某小区591号房产面积进行测量。

       3、如果本案如(2010)哈执提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所述,2011919日即完成交付,履行完毕,那么该裁定在当时就应该作出,为何一直到2015109日才做出该裁定?与理不符。

      二、关于应将一层产还是二层房产交付给申请人的问题。

 1、 某小区591号门房产系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动迁所得,动迁房产是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土地证和房产证均在申请人名下,将一层回迁房产裁定给申请人符合房产原始状态,符合常理,天经地义,给被执行人显示公平,公正。

2、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当时也是同意将一层房产给申请人的,否则法院也不会于2013522日对某小区591号房产一层面积进行测量定。该测量的委托鉴定内容写的很明确:“被执行房产坐落于南岗区某街280号红旗新区一层,对其进行现场测量该房产一层测出建筑面积417.2平方米(使用面积280.39平方米)”,被执行人在鉴定人员现场勘验时到场并签字,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是同意将一层房产交付给申请人的。

三、本案应测量建筑面积后除以系数,计算出使用面积。

原村民建砖房都是一砖半0.37米厚,开发建多层楼房比农村村民建房墙体厚的多,外墙主体结构都是二砖0.50米厚。被执行人在造假房产证填写使用面积时,并没有到我王某某翻建三层楼房现场建成长27米,宽9米,共计729米。是以实际造成729米建筑面积房按照政府对造房墙体厚度除以1.3系数等于使用面积560.77平方米。只有回复造假房证,程序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才能回复原有顶坝街2号我王某某建成729房,使用空间面积以事实求事公平正义,不偏向一方。该房争议面积。必须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执行争议房。我王某某是有法律依据。要求安着建筑面积测量,跟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标准管理通知(哈建发(1998)188号)文件地方法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施工图或实际建筑面积除以1.49系数等于使用面积规定。为依据要求执行第一层按照建筑面积测量。建筑面积417.78平方米除以1.49系数等于使用面积280.39米。程序计算面积结果不担没有改变627号民事判决书一项使用面积280.39米。第二项建筑面积417.78平方米。

   四、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其原是按照南岗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内容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判项,与事实不符。

被执行人是否向法院交了90万元申请人不清楚,法院共计交付给申请人863,584元。但被执行人履行的不是判决的第二项,而是履行的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内容,卷中材料能予以证实,而被执行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终上所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执提字第1-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代理人:刘丽娜

                                       2016年512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咨询。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16人好评:10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11号京师律师大厦
133-9450-392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4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咨询电话:133-9450-3927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11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