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继承,债权债务

133-9450-392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关于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9
人浏览

关于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具有以下不宜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一、嫌疑人谢某某并不知道其所加工的零件系枪支上零件;零件特征也不能推定其明知所加工的零件系枪支上零件,其不具备涉嫌罪名的主观要件,并无证据证明谢某某有犯罪事实。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枪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

 根据谢某某的供述,其于2016年开办了数控车床加工厂,业务主要来源于客户上门以及在网上发布广告。20169月份,一个叫林少斌的人通过qq给嫌疑人谢某某发过来一张图纸,问嫌疑人能否加工,嫌疑人问林少斌零件是做什么用的,林少斌告诉嫌疑人是污水处理器的零件,因为要加工的零件很简单,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了协商,嫌疑人开始为林少斌加工零件。因嫌疑人没有学过枪支方面的知识,也从未接触过枪支,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无法通过几个零件就能判断出属于枪支的零件。

 二、嫌疑人谢某某在民警到工厂调查时,主动上前询问,说明其对制造零件是否为枪支零件并不明知,其不存在主观恶性。

 2017年616 日,公安机关到嫌疑人的工厂去搜查时,嫌疑人正好外出办事回来,其还很好奇走上前主动询问警察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事。如果嫌疑人知道自己加工的是枪支零件,此时不可能主动上前去询问警察发生了什么事,早就逃之夭夭了。因此,通过嫌疑人的此种行为能够判断其对加工的零件属于枪支零部件是不明知的。

    三、谢某某加工的的零件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件,其加工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公安部(印)该明细表中所列的枪支主要零件并不包括嫌疑人谢某某所加工的零件。

 四、谢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必须予以逮捕。

 如谢某某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而本案中嫌疑人不具备以上必须逮捕的情形。

 1、嫌疑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其不也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

 2、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加工的枪支零件都是按照正常加工其他零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加工费,并没有从此次犯罪行为中获取暴利;

 3、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已经全部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

 4、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嫌疑人谢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辩护人: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   律师

                                       2017年712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咨询。
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16人好评:10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11号京师律师大厦
133-9450-392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4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咨询电话:133-9450-3927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11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