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
【颁布单位】 最高法 【颁布日期】 19910702 【实施日期】 19910702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 【章名】 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