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密律师

孙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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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律师谈法律风险控制之个人借款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孙伯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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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时的注意事项

 

    日常生活中不管你喜不喜欢,肯定有人会向你借钱。最近有个朋友借款给别人,借钱容易还钱难。即便有借条,如果手续文件、约定不明确,同样存在风险。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约定呢?本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

    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但是,不要将身份资料仅仅理解为提供身份证,因为现在人员流动性强,如果不是本地人,建议提供暂住证明才行。
    二、约定管辖条款。

    没有约定的话,就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往往对于债权人不利。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四、要约定违约责任或者逾期利息或者罚息。

    对于老赖给予一定惩罚,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约定违约金或者利息,但是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当然,约定利息也有一定技巧,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五、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并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六、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律师费,如果不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一般就不会支持。
    七、尽量要求提供债务担保,保证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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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伯密
  •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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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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