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密律师

孙伯密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妇女休产假,企业应不应该发工资?

来源:孙伯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人浏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由孙伯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伯密律师咨询。
孙伯密律师
孙伯密律师
帮助过 1042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与爱民东道交叉口丽都创写字楼B座19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伯密
  •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10*********6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 地  址:
    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与爱民东道交叉口丽都创写字楼B座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