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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如何捍卫“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权?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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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捍卫“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权?

 

文│温辉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肖某(女)是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某村人(也系其现在的户口所在地),2013年12月31日,肖某与廖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结婚后肖某并未将其户口迁出。

 

2012年12月27日,龙南县为推进赣州南部教职中心等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陆续展开对项目所涉区域的征地。肖某所在某村的河堤也在被征范围。为此,2012年12月27日,龙南县龙南镇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通告》;《通告》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范围及其他注意事项进行了列明,但未作出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

 

《通告》发出后,肖某所在龙南镇某村的理事会(相当于村委会,由村民共同选举产生)随即发布征地补偿方案,方案称:截止征收通告公布之日,本村已出嫁女孩子不得参与分配河堤征收补偿款。在首次《通告》公布时(2012年),肖某尚未出嫁,肖某被列入分配补偿款名单中;但现某村理事会更换了理事会会长,又就该征地发出通告,称以所征收河堤测量时间为止(2014年正式测量)已出嫁女子不得但与分配河堤征收补偿款。

 

肖某向本律师咨询,她在征地《通告》发出时尚未出嫁,后村委会换届后变更补偿方案,将已出嫁的肖某排除在分配征地补偿名单之外,是否合法?肖某是否有权分得河堤征收补偿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肖某是否有权分得河堤征收补偿款,关键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一)本案被征河堤的所有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结合龙南县龙南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可以确认本案被征河堤所有权人即肖某所在村村集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1、肖某系该被征地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肖某户籍登记信息显示,肖某在2013年12月31日结婚前后均系龙南县龙南镇某村村民,因此,肖某当然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男子同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肖某与所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标准系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肖某的该权利,并不会因为她的出嫁而丧失,因为她出嫁后也未将其户口迁出该被征地某村。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龙南镇某村被征河堤并未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哪个成员承包,因此其被征收后,所获补偿归该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肖某,理所当然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

 

此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所确认,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因肖某户籍一直留在龙南镇某村,因此其有权分得龙南镇某村河堤征收补偿款,并不因其出嫁而丧失

 

三、简单评析

 

现实中,农村出嫁女的权益未得到保护,是较为普遍现象;甚至部分出嫁女自认为自己出嫁后相关权利即告丧失,殊不知法律正公平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肖某被排除在河堤征收补偿款名单之外,其可同人民政府、村委会协商解决;如仍未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2015年3月1



[1]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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