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4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附件: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设区市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全省 |
3209 |
鹰潭 |
2834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 不驻鹰厂矿为2546) |
南昌 |
3535 |
赣州 |
2701 |
景德镇 |
2779 |
吉安 |
2664 |
萍乡 |
2772 |
宜春 |
2685 |
九江 |
2708 |
抚州 |
2673 |
新余 |
3301 |
上饶 |
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