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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让对方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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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让对方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温辉 律师

【案情简介】

近日,赣州市会昌县一钟先生来电,称2013915日其岳父在会昌县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原因系追尾,造成其岳父一人严重受伤(头着地),现尚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下达,但由于对方肇事者只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有大笔的医疗费需要支付,但对方由于车辆系某公司所有,因此对方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扯皮,都不肯再支付相关费用。此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相关问题及律师对策】

一、能否追究对方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就现在了解情形而言,对方肇事司机并不存在上述解释规定情形,需要等待车辆鉴定等进行进一步判断。2013923日,鉴定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结论认定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追尾的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由于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因此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如何让对方预先支付大额医疗费

(一)请交警部门协调处理

与交警部门协商,由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让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先予执行(宋体为《民事诉讼法》,楷体为《民诉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三)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2.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律师分析

由于先予执行裁定要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且要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意味着首先要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需提供担保)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开庭审理后,法院方作出先于执行裁定书,然后采取先于执行措施。因此,时间上并不能非常及时地让对方先行支付大额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求交警部门协调,会是更好的办法;至于先予执行,也是要走的一个动作,但时间上会更缓慢。

三、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鉴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结论是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因此不能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追究车辆所有人(驾驶员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2013925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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