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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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2008年3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江西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实行新的级别管辖规定:
一、江西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是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南昌市为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或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和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其他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和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中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或提审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报省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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