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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来源: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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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2004518  劳社厅函[20041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特别注意:该条已被新修订的如下法规修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2010)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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