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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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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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的同乘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其损害赔偿问题,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无偿同乘即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首先,要确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对此,有人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这种认识错误地将合同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等同了起来。

,    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员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虽然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就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但若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如临时有事要改道行驶等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则驾驶人有权要求好意同乘者中途下车,而好意同乘者却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一种要约与与承诺的关系。好意同乘者发出同乘的要约,机动车驾驶人作出承诺,但其并没有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只需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了限制,所以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是,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    综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应当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但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还是应当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    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    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搭乘好意同乘者的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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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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