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洛阳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姜爱军律师为洛阳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人浏览
 
洛龙区xx村3组村民梁xx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病情未能得到控制。2013年6月15日19时许,梁xx在该村高xx家烧饼店门口,持刀将村民梁A捅伤致死。后经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鉴定,梁xx作案时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013年7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强制医疗意见书。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材料认为,梁xx确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书》,要求法院对梁xx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由于梁xx家庭困难,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梁xx指定律师,为梁xx提供法律帮助。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后,第一时间为梁xx指定了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姜爱军作为梁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姜律师接受指定后,认真仔细的查阅了全案材料,经过分析和研究认为,梁xx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应对梁xx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3年8月9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姜爱军律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表示认可,并就对梁xx适用强制医疗发表了专业意见。第一,梁xx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此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第二,梁xx用刀捅梁卫锋时,处在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此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之关键;第三,梁xx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且无人看管和治疗,此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直接原因;第四,对梁xx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既有利于梁xx本人病情的好转,也有利于降低其亲属的监护压力和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庭后,梁xx的法定代理人对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梁xx提供的法律帮助表示感谢。

以上内容由姜爱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爱军律师咨询。
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律师
帮助过 2916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集邮中心8楼B座(洛龙区公安局、法院西侧/市政府东侧交通银行隔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3*********6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洛阳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集邮中心8楼B座(洛龙区公安局、法院西侧/市政府东侧交通银行隔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