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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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吗?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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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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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集邮中心8楼B座(洛龙区公安局、法院西侧/市政府东侧交通银行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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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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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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