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九个条文。该解释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标准、敲诈勒索罪中的“多次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对“犯罪情节轻微”等进行了明确。该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1.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谅解可不认定犯罪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