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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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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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如下:

  1.律师的聘请程序。(1)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名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笔录。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送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传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指明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律师。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1)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在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是:告知律师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当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时,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可以记录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律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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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集邮中心8楼B座(洛龙区公安局、法院西侧/市政府东侧交通银行隔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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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集邮中心8楼B座(洛龙区公安局、法院西侧/市政府东侧交通银行隔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