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出来的抢劫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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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酒后翻入孟津朝阳村史某家中实施盗窃,在被史某家人发现后,高某翻出了史某家院子,在院子外碰上了史某的家人,并与其发生了厮打,厮打中,因史某家人不让高某逃跑,高某将史某的父亲咬成轻微伤,后高某逃跑至孟津徐沟肉鸡场的南围墙树下时,被史某的家人及当地民警抓获。
2012年11月26日高某的家人前来我所委托马慧娟、姜爱军律师进行辩护,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前去复印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与孙建红律师一起对案件事实进行的研究和分析,认为,高某虽然以构成转化型抢劫,但存在未遂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并存在诸多可以酌情处罚的情节,应在3年以下或适用缓刑处罚。
2013年1月31日该案在孟津法院开庭,马慧娟、孙建红律师出庭为高某进行了罪轻辩护。针对案件本身,二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高某属于抢劫未遂,应在减轻处罚;
2、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在法定刑以下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A高某属于临时起意;
B高某属于醉酒后实施犯罪;
C高某具有盗窃中止情节;
D高某实施的暴力程度不强;
E高某实施暴力的目的并非继续犯罪,而是为了逃离;
3、高某具有5方面的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
A高某具有积极赔偿情节;
B高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C高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端正;
D高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较大可改造性;
E高某是家中唯一的成年男孩和经济支柱;需要照顾多病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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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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