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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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者,评定时机应以受伤后“医疗期满”为准。所谓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时段;按照伤病情轻重的不同,工伤医疗期确定为1~24个月,严重、需要延长医疗期者,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者,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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