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茂盛律师

焦茂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

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来源:焦茂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人浏览
 

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焦茂盛律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江苏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始人,十佳青年律师,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以上内容由焦茂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焦茂盛律师咨询。
焦茂盛律师
焦茂盛律师
帮助过 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焦茂盛
  • 执业律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341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