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秀峰律师

齐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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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雇主责任

来源:齐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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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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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齐秀峰
  • 执业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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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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