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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策略一 劳动争议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量:0

 自从弱女士借了刀就有了温柔的一刀。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初,蒋某反映:公司未经其同意调其岗位,她不同意,表示准备请假斗气,现公司不安排任何工作给蒋某。

蒋某在此公司工作了十年,工资9400+元。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购买社保,购买住房公积金,但未在入职时购买且未足额购买。

经了解,公司调岗位仅是把蒋某在同一办公室从一张桌调到另一张桌,而办公室内有四张桌子,调岗后工资暂不变。

对此,笔者表示:就公司目前调岗而言合情合理,一是没有侮辱性与惩罚性,二是工资暂无变化,三是公司调岗行为合理。根据省法、仲裁委的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若蒋某一味对抗,极有可能属于违纪,最终可能被合法解雇分文无赔。

故,笔者要求蒋某立即整改,马上表示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对此蒋某不同意,表示其一开始拒绝,现在服从,接受不了。经笔者劝说后,蒋某采纳了意见。

在上之前,公司因协商调岗一事与蒋某发展过冲突,以蒋某态度不好,违反程序为由出具了两次警告。笔者看了警告信内容,认为依据不足,即反驳警告信是较好的反击方式。

根据公司的规章,根据警告信内容,蒋某开始按程序请求公司撤销警告。对此,公司当然维持,蒋某依程序向上一级申诉。。。

公司与蒋某关系骤然紧张,甚至专门开会研究蒋某事宜。

蒋某服从调动后,顺势提出,因为到新岗位故请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培训后再上岗,对此公司不得不接受蒋某合理的请求。

经培训后,蒋某提出公司应按本人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及公积金,否则公司应当纠正违法行为。

公司回应是历史遗留问题,蒋某表示依法到行政机关询问,是否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经过三个多月的交流,公司最终同意按蒋某工龄赔偿,即2n,蒋某最终获赔22余万的赔偿金,各方签署了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无诉讼解决。

小结:本事务从服务到结束前后经历约100余天,历时较长,当事人性格较弱,初期性急乱投医,经纠正错误的维权行为后,按专业意见防守并反击,最终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郭进   律师

                               2021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目前已经失效,笔者服务时尚未失效)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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