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东莞律师 >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跳出围墙三—离婚后债务如何分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量:0


离婚了,曾经的配偶欠下巨额债务,自己完全不知情,面临宗宗巨额债务诉讼,如何应对?本文案例从如何免除巨额债务角度分析。

基本情况:黄某与林某于199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9日离婚。2012年1月12日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林某连带偿还黄某在2011年7月13日借款25万元,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黄某在借款时向原告李某提供结婚证(虚假)、林某身份证复印件(虚假)

说明:虽然案件中结婚证、林某身份证是虚假的,但身份号码等信息为真实,上述证件头像与林某不一致。黄某借款属于事实。

本案笔者接受林某委托应诉。在本案应诉前,有七宗类似债务案件判决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进入了执行阶段。

根据笔者经验,一般婚姻债务诉讼案件,夫妻要对婚姻继存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何免除林某连带清偿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后文附法条),要免除连带清偿责任,必须要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夫妻共同合意行为。

本案中,虚假身份证及结婚证可表示,林某根据不知情这个债务,否则黄某没必要提供虚假证件复印件。

另外,债务借款时间与离婚时间间隔非常短,在离婚前其中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性非常低。

笔者与林某沟通后,得知林某在离婚前经当地居委会多次调解,要求居委会出具相应调解不成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证据可证明黄某、林某在债务发生时关系紧张,不可能享受债务带来和利益。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判决,林某对25万债务不承担责任,判后,诉讼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文书:

(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婚姻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132-0272-283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