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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策略二 股权转让纠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量:0

瞒天过海-你的心思我能猜,我的心思你不懂。 

基本案情:2016年8月,东莞市中堂镇某公司股东吴某委托笔者处理公司股东纠纷,吴某表示:公司登记已经有8余年,公司股东两个,各登记50%股份,吴某股份投资100万元,另一股东投资100万元,借款给公司运营400万元。为行文方便下文将吴某称“小股东”另一股东称“大股东”。大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章、财务等,小股东负责生产与业务。

因经营理念发生重大矛盾,大股东表示可互收购对方股份,条件是公平公正,若小股东收大股东的须支付大股东100万元股本及偿还借款400万元,反之,大收小只须支付100万元。表面公平,其实对小股东极不公平,因为小股东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大股东全部款项。相反,若同意大股东收购仅得投资本金,而8余年的分红一分没有,小股东原意若离开给他80万元的分红,可以考虑。

面临大股东的规则,小股东选择收购大股东的股份,但表示资金紧张,要求分期支付。在小股东未找大股东之前,大股东曾口头答应先支付部分,后期再支付。小股东据此筹措了100万元,计划先付200万,后再分期。但小股东借款后,大股东反馈,要求先300万。此次,小股东进退两难。进,再次借款,面临再次反悔的可能。退,把钱返还给出借人,利息不会因此免除,借款成本已经增加。

怎么办?小股东找笔者求计,笔者接案后分析,从商业地位及公司控制权来看,大股东的地位高于小股东。此种情况下,只能按大股东规则见机行事,不可冒然提起公司解散程序。

如何见机行事呢?

首计:投石问路。

听从小股东陈述后,综合了解公司的历史情况,了解公司目前运营正常且有营利基础,结合小股东有意继续经营,笔者决定与小股东一道约大股东商谈股权转让一事,即先行摸底,投石问路。

经过三到四轮谈判,笔者发现大股东提出的条件经常变化,中心思想是想收购小股东的股份,但又不愿意分红更不愿意额外支付收购成本。反之,如果谈及小股东收购大股东的股份,条件一日多变。

经几次试探,得出:大股东意图收购小股东,但只愿意支付成本100万元。抗拒被收购。下一步怎么办?

再计定乾坤:瞒天过海。

笔者认为,大股东在谈判过程中屡次表示公平公正,如此不如向大股东表示小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一切按大股东的条件来,要求大股东委托律师出具股权转让协议。

小股东不解,这不是投降了吗?回归原点,还要大股东请律师写什么协议呢?

笔者意见:先要求大股东委托律师从受让股东的角度书写合同,待签署合同时,再要求以同样条款的方式要求角度互换,即小股东变为受让方,既然大股东一直强调公平公正,我方不改条款有何不可?

就算变更后,大股东不同意,则大股东所谓的公平公正失去意义,可以重新再谈也无损失。小股东听之,随后向大股东表示出让股份的意思。大股东乐呵呵的找了一名大状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

到了正式签署股权协议当日,小股东当场提出,按大股东的协议不变,出、受让方互换,即小股东收购大股东的股份。当日大股东带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征求了法律工作者的意见,法律工作者面临公平公证基调,合同又是自己当事人请的大状写的,该工作者无意见,大股东不得不在转让协议上签上大名并按了手印。

至此,乾坤已定,核心问题解决。

大股东一回,过了一晚,大股东傻眼,马上后悔,发通知要求解除协议。小股东不予理会,提起相应的诉讼。同时,小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权,确保一边诉讼,一边正常生产。

经过一审,大股东败诉。二审期间,谈和解,笔者建议将转让款支付给大股东律师,由其律师监督大股东履行和解协议,确保过户才能付款给大股东。相反,如果其律师收款不支付给大股东或占用的,则视为大股东收到全款。即由大股东与其律师相互监督。

最后,小股东顺利拿下公司全部股份,转让股份的进度最急恰恰是大股东与他的律师。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郭进   律师

2021年6月1日

本事务涉及的法律文书:

(2016)粤1971民初22614号、(2017)粤19民终649号

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


甲方:大股东。

乙方:小股东

丙方:公司

丁方:大股东律师


鉴于:

1、甲方大股东和乙方小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乙方小股东和小股东配偶是夫妻关系,甲方大股东和乙方小股东配偶于2016年9月5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大股东将其50%股份转让给乙方小股东配偶,转让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2、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小股东配偶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2614号判决大股东支付小股东配偶20万元违约金和变更股权及承担诉讼费担保费,该案在二审上诉中。

3、甲方大股东和乙方小股东于2016年9月5日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丙方向甲方借款405万元,月利息1%,乙方代丙方向甲方大股东支付该款。

    甲乙丙丁各方经过多次协商,本着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同意继续履行2016年9月5日签订的《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在收到本案解封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及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并在签订协议当日向乙方交付公司公章、公司账号银行密码、U盾、税务业务办理密码及相关材料等一切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各方确认丙方在移交前账号余额,该款项由甲方一并交乙方,不得挪用。

二、(2016)粤1971民初22614号判决上诉一案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如下:甲方支付乙方15万元违约金和协助变更股权、向乙方交接公司公章、银行账号密码等材料,一审诉讼费担保费由乙方承担,二审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丙方确认须偿还甲方借款人民币405万元,由乙方代丙方支付,乙方原应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总共505万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乙同意该款扣除15万元后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490万元,并按月利息1%从签订协议当天起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在签订协议当天乙方向丁方支付300万元(其中85万为股权转让款,余款为丙方债务),剩余190万元在2017年4月30日全部付清,逾期每日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收款账户如下:

以上丙方还款事项由丙方委托乙方代为垫付,乙方代丙方支付的款项属于乙方。如股权成功登记到乙方小股东配偶名下,则乙方小股东、小股东配偶为丙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全部款项偿请之日止。

    若乙、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甲方有权就未付部分款项和利息、违约金向乙方和丙方主张权利,乙方和丙方互负连带责任。但截止2017年4月30日前甲方股份仍未登记到乙方小股东配偶名下的,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余款,顺延时间为股份成功变更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乙方在甲方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股权查封。甲乙任一方收到法院解封裁定书后三日内,甲乙双方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及法人代表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丁方负责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具体如下: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天向丁方汇款300万元,丁方收款账号如下:

丁方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如甲方未在收到本案解封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及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则乙方须向丁方发出甲方违约的通知,丁方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并确定甲方违约的情况下将已经收取的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在前述丁方合理保管款项期间,甲、乙方不能追究丁方返还款项责任,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逾期返还按应付款的1%/日支付违约金,甲方与丁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丁方确保甲方将股权成功登记到乙方小股东配偶名下后,方可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否则丁方、甲方对乙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丁方为甲方诉讼委托代理人,甲方履行本协议内容而丁方未向甲方足额支付乙方支付的款项的,仍视为乙方守约,甲方收到相应的款项。

乙方确保在未付清本协议约定全部款项前,不得转让其在丙方的股份,丙方须保留不低于价值190万元的机器设备,否则应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如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按一审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协议约定各方向甲方支付款项的时间、利息、条件等均无效,各方仍按原签署的协议合同及法律文书执行。因公章、银行账号等在甲方处的原因导致丙方亏损的,由甲方向乙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丙方公章、银行账号转交给乙方当天起,丙方所产生的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偿还责任。

如乙方违约的,则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丙方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名或盖章,丁方收齐300万款项后生效,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违约方另行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本协议生效后,各方针对案号为(2016)粤1971民初22614号的股权转让纠纷视为了结,互不追究。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持一份,另将一份递交法院备案。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丙方:                               丁方: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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