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芳律师

高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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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缓刑成功案例

来源:高博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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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侦查期间,又查获杨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同时被提起公诉。经高律师辩护,最终判处杨某数罪并发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如下减轻、从轻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是主动归案,属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此,公诉人也表示认可。

2、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故意伤害一事是因夫妻之间矛盾引发的,是受被害人威胁、打骂,一时激愤,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被告人仅仅是想教训其丈夫,不让他以后再打被告人,被告人没有直接伤害的故意。

3、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被告人案发后,后悔不已,主动投案,在庭审中也再三表示悔过。

4、被告人是偶犯,也是初犯。该案具有偶发性,并非蓄谋已久。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

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6、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已经书面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7、该案是夫妻之间琐事引发矛盾,致使矛盾激化,被告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造成其丈夫轻伤害的偶发事件。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处理该案件时,重视夫妻之间这种特殊、长久、和谐关系,不能简单以轻伤害作为唯一依据。希望法庭着手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在被告人充分悔过,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已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
认为据以指控的证据不是很充足,同时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量刑情节。
1
、从被告人的供述看,被告人主观方面只是为了给其儿子找工作,想要买假文凭、假档案,并没有“伪造”的故意。

2、从犯罪客观方面,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证件、印章的事实。不能因为被告人持有假章、假证件,就认定被告人伪造。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给与从轻处罚。

4、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出于望子成龙、是母爱使然,并没有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5、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彻底悔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的条件,公诉人对适用缓刑也表示同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高博芳 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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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博芳
  •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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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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