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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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属于用人单位

来源:杨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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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中所谓“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阐释,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比如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个体工商户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员工有权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与之相呼应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对此进行了规定: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看出,虽然在实践中,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员工被称为雇工,但事实上是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同时可以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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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33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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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涛
  • 执业律所: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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