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对房屋做出的出售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王瑞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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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那么,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置,是否有效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院解释,对于日常事务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是,诸如出售房屋这样的事情,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高达数十万、上百万,这显然已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
那么,一方做出的处理是否有效呢?
从法律上解释,这种超越日常事务范围的财产处理,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应当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但事实上,由于夫妻间互相是否已经授权,是否已经互相同意等,这些事实外人很难知晓,
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明确规定,
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置财产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就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经过夫妻中另一方的同意,若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那么夫妻中另一方也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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