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路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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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吗?

来源:黄路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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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论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我国,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改姓氏或改名字都属于改姓名,因此,我们应分情况判断:

1、特别人在特别时期,一次都不能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纵使其以前从未变更过姓名,如以下8种人:
  A.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B.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C.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D.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E.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F.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G.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H.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2、办理姓氏变更登记的可以是多次,如以下11种情况:

A.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B.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C.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D.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E.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F.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G.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H.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I.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J.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K.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以下9种情形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B.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C.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D.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E.名字粗俗、怪异的;
  F.名字难认、难写的;
  G.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H.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I.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七条 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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