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单约定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能否诉讼?
来源:王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人浏览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保单注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XX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的约定不能约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为保险合同双方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即使该约定有效,其效力也仅及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受害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敬辉律师咨询。
王敬辉律师
帮助过 80人好评:1
江苏省沭阳县北京路中阳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