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辉义律师

童辉义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宜春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继承

137-0795-242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童辉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人浏览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础法律关系、功能作用、适用的范围寄快。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属于从合同,而订金本身就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更多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是怎样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怎样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以上内容由童辉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童辉义律师咨询。
童辉义律师
童辉义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11号
137-0795-242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童辉义
  • 执业律所:江西瑞州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9*********47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宜春
  • 咨询电话:137-0795-2426
  • 地  址:
    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