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有芬律师

贾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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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曲靖

擅长: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应诉时间表及应诉先期策略

来源:贾有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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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时间表及应诉先期策略

 

------应诉时间表:

程序是实体之母,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诉讼民主的进步,程序逐渐纳入与实体法同等抑或更高的地位-----现代诉讼证实借助严密的程序法体系来排除各种形形色色的干扰,实现裁判的公平、正义和理性。被告即律师制定应诉时间表,对在诉讼过程中何时“做什么、该怎么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怎样应诉答辩,何时举证以及是否提起反诉等“一目了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即其律师制定一份应诉时间表,不仅可以了解诉讼的进展,及早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而且根据“程序优先”原则,还可监督、制约原告乃至法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确保案件实体审理的公平、公正。

l  受诉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l  被告收到受诉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或应诉通知后,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抑或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

l  举证期限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受诉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逾期提交的,法庭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

l  原告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受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l  受诉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l  受诉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l  受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诉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l  当事人不服受诉法院的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受诉法院的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  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

没有人怀疑制定时间表是一件唾手可得的小事。但正是这些不起眼的应诉准备工作最容易激起人的联想,被告及其律师将经思维过滤的各种诉讼情势记录下来,在诉讼过程中再加以组织、整理、润色,这些被加工的“信息”一旦同案件事实与特定的行为相联结,极可能“进发”出新的有效应诉论点和计策。

-------应诉先期策略:

虽然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天热诉讼优势,但作为诉讼“攻方”的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必然首先按诉讼游戏规则构建所谓的“案件事实”体系,并如期完成举证。正是原告这种诉讼的“优势”和“主动性”,先暴露自身的诉讼思路与观点。被告及律师紧紧围绕已先行掌握的争诉案件事实尤其是原告的诉讼强点与弱点,利用被动应诉赢得的充裕时间,从程序上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从实体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乃至提起反诉,对诸如受诉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争诉双方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原告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期限等进行充分的研讨论证。

l  提出管辖权异议

1.提出职能管辖权异议: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的范围?受诉法院受理的依据何在?

2.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有不同的分工,实践中常常以标的金额大小、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等为判断划分的标准。

3.提出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判断同一级法院间的管辖权范围,在诉讼时间中,大量的地域管辖权之争基于原告借诉讼法律对合同、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模糊”“宽泛”规定之名,行曲解法律、规避地域管辖之实。

l  争诉双方诉讼主体不适格。

没有原告,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同样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即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诉讼主张也不可能得到受诉法院的主持和保护------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对于被告是否适格要看其自身能否决定、支配自身的行为,并独立承担行为的后果。【如果受制于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即使是引发纠纷的主体也不是诉讼适格的被告,同样,如果受委托于人,也不是诉讼适格的被告。】

l  原告起诉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抑或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以原告对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没有充分举证,论证其诉讼主张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l  对争诉标的提出质疑

由于争诉标的一般为被告实际占有和控制,原告诉诸法律的目的是企图通过诉讼获得为被告实际占有或控制的标的或其他权益,因而在诉讼中总是以种种手段极力夸大被告侵权、违约的过错程度,过于增长其诉讼标的。

l  提出反诉、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无法“攻破”原告的诉讼防线或诉讼发展的态势明显不利于自己时,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直接针对原告的本诉提出反诉,在受诉法院原有的案件审理主线之外另行开辟一条新的诉讼主线,转移、分散诉讼审理的视线,以此实现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诉讼请求之目的。

l  主动与原告“和解”。

在不具备实体抗辩优势或没有其他有效抗辩反驳事由时,为避免不利裁判法律风险,在权衡判决与调解的利弊后,被告及其律师可以考虑与原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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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贾有芬
  • 执业律所: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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